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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5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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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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