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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0-11
实施时间: 2014-10-1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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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进行了修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6.1条修改为:“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持有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0月1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7-1
实施时间: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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