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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闽工商函[2014]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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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计委:
  近日上海华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国际医疗产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资者向我局申请核准“福建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名称,并提交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福建新安国际医院的函》(闽卫医政函〔2014〕276号)。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的名称涉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二、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三、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四、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鉴此,“福建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命名是否应报经国家卫计委审批,请予函复。
  联系人:潘晓峰    电话:0591-8771620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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