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闽工商函[2014]1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计委:
  近日上海华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国际医疗产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资者向我局申请核准“福建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名称,并提交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福建新安国际医院的函》(闽卫医政函〔2014〕276号)。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的名称涉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二、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三、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四、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鉴此,“福建新安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命名是否应报经国家卫计委审批,请予函复。
  联系人:潘晓峰    电话:0591-8771620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 浙财综[2014]73 2015/1/1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5/1/1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津价费[2000]37 0001/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问 闽地税政一[200 2003/5/20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 苏卫规财[2004] 2004/1/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开展税 2013/3/8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2]26 2002/12/15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 穗人社规字[201 2018/10/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 粤价函[2011]99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