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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4]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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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的要求,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各类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均上调0.20元,具体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调整前

调整后

漕泾热电

2.62

2.82

天然气发电

2.72

2.92

化学工业区

2.97

3.17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

3.79

3.99

120-500万立方米

4.29

4.49

120万立方米以下

4.59

4.79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营事团用户

500万立方米以上

3.39

3.59

120-500万立方米

3.89

4.09

120万立方米以下

4.19

4.39

掺混改质

2.57

2.77

  二、继续实行差别气价政策。以上各类用户价格中,凡已实行季节性差价和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5]2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四、进一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加气站供天然气公交车的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5.30元。
  五、各经营企业之间的天然气结算价格由市建管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六、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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