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价格[2014]5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8-25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粤东西北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6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等规定,确保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系列措施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也得到落实。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继续免缴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劳动合同文本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三、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了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四、省级产业转移园内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且没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一律不得收取。
  五、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甘财税[2022]2号 2022/2/2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 闽财综[2012]7号 2012/2/1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人民政府法 成价费[2009]19 2009/10/14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沈阳 沈财非[2025]12 2025/3/24
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 财综[2001]7号 2001/3/1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 国税函[2011]97 2011/2/1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发改收费[201 2013/1/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 粤国税函[2011] 2011/2/1
关于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财税函[2014]24 2014/9/19
上海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