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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垦局办文[2013]5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9-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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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九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管理局,各有关农牧场:
  现将《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日
  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和《黑龙江省〈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12]159号),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工和牧户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 总局财务处、总局畜牧兽医局组织指导全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各级财务、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补奖资金,监督检查补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禁牧、组织人工种草、核定补奖面积和补奖农牧户、补助金额,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第四条 补奖资金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实施、后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局场财务部门应对补奖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对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各项资金之间不得调剂。
  第六条 有关局场财务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基层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补助奖励范围包括齐齐哈尔管理局的绿色草原牧场、富裕牧场、巨浪牧场、齐齐哈尔种畜场、大山种羊场、繁荣种畜场、红旗种马场,绥化管理局的和平牧场和安达牧场,九三管理局的哈拉海农场,哈尔滨管理局的四方山农场。
  第八条 禁牧补贴对象,包括承包(含联户承包)草原并履行草原禁牧的农工或养殖户,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补助平均6元。对于城镇职工、企业、外来承包草原者不给予补助,改变用途的草原,在未恢复草原植被前不予补助。
  第九条 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为承包草原并符合牧户条件的农牧场户籍养殖户。即承包草原并饲养奶牛2头以上,或饲养肉牛5头以上,或饲养羊10只以上的养殖户。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
  第十条 牧草良种补贴资金按项目管理,集中统筹使用,用于建设松嫩平原5万亩人工苜蓿草场核心示范区。每年建设1万亩苜蓿核心示范区。
  第十一条 有关管理局财务会同畜牧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联合向总局财务处和畜牧兽医局上报补奖资金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情况,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相关配套政策及投入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额度等。申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总局财务处会同总局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依据各农牧场承包并禁牧的草原面积、按项目管理的人工苜蓿种植面积和牧户数量核定各农牧场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总局畜牧兽医局通过农业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汇总,并经总局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按照预算级次拨付补奖资金。
  第十四条 有关农牧场根据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和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奖资金额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经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报总局财务处和畜牧兽医局备案。牧草良种补贴按项目管理,逐级申报,总局批复。
  第十五条 禁牧补助和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到农牧户,不具备“一卡通”和“一折通”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牧草良种补贴根据《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5万亩人工苜蓿草场核心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由农牧场统一组织实施,按项目管理,逐级申报,总局批复,经验收后由总局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到农牧场。
  第十七条 禁牧补助、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发放实行管理区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总局财务、畜牧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局场两级绩效考核奖励和总局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指标包括补奖机制落实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组织保障情况、草原生产力和生态评价、农牧户收入情况以及局场投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 总局财务、畜牧部门根据《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黑垦牧财〔2013〕3号)等有关规定,逐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综合核定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经总局同意后,由总局财务处按预算级次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局、场两级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草原禁牧监管、草原生态监测、人工草场核验、补奖政策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实施补奖机制第一年的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农牧场应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面积、牧户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补贴资金兑付,禁牧任务落实以及草原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关局场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养殖户持续增收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 农牧场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内
  容包括草原权属档案资料、草原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牧户统计资料、补贴发放资料(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同时要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面积、牧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农牧场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板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畜牧和财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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