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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补发会员证工本费收取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秘发[2014]47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7-29
实施时间: 2014-7-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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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于2014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会员证制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14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会员证发放后,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会员证损毁、遗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发时缴纳的工本费,由地方税协收取,并于每年4月与会费一并上交中税协”,因地方税协不能开具工本费发票,现将工本费收取方式由地方税协收取调整为由中税协统一收取。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汇款时需在事由栏里注明汇款用途为“补发会员证(团体或个人)工本费”,取得汇款凭证后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将汇款凭证粘贴于申请表指定位置,传真至中税协教育培训部。中税协收到传真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申请人。如未传真申请表,视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申请人持申请表至地方税协申请补发会员证。
  三、工本费汇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北京中注税协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账 号:0200080909200168953
  四、如地方税协审核申请后,确认申请人系正常信息变更,不需缴纳工本费的,申请人须在申请表备注栏填写退款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由地方税协签章后传真至中税协申请退款。如已开具发票,需将发票原件退回至中税协教育培训部,中税协收到发票后办理退款。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英伟
  电话:010-68413988转8408
  传真:010-6845739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教育培训部
  邮编:100142
  附件:开具发票申请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4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开具发票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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