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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0]19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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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坻区物价局、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引滦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38号)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03元;循环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31元。
  (二)自2010年12月31日起,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5元调整为1.08元;供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03元;供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38元。
  二、2011年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自2011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3元调整为1.11元,循环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31元调整为0.33元;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8元调整为1.16元;供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3元调整为1.11元;供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8元调整为1.47元。
  三、宝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调整因素,抓紧研究制定今、明两年水价调整方案,其中居民用水价格的调整须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
  四、市水务局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加强水费支出管理。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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