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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检[2011]59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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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精神,按照《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要求,我委决定从6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二、逐一检查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人力,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三、检查重点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四、工作方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五、依法处罚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每月15日、30日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传真电话:23288677)。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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