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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2]6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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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电采暖的居民用户电价问题
  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多人口用户电价问题
  对于家庭常住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持房产证明、户口本、居委会证明和家庭所有常住人口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供电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供电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甄别后,具备分表计量的安装分表,不具备分表计量的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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