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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2]10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22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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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2〕43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将“普通高中学生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合并规范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具体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语文、外语、数学、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等10个学科。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用于考籍管理、命题、制卷、阅卷、试卷质量分析等考试组织、考试培训以及考试设备管理维护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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