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30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9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二、缴费时间: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4/1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 桂残联字[2015] 2015/4/3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 2026/2/14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 鄂发改价调[202 2020/9/30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 晋财综[2025]46 2025/11/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按比例安排 2025/6/27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温残联教就[201 2015/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财库[2023]64 2024/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4年度残疾人就 2025/7/29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 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