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4]5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9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6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厦工[2014]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的适用单位为地税代征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各级工会自征单位(即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依据《通知》精神,地税代征的缴费单位(已成立工会)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即地税代征工会经费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0.6%。
  三、此次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我局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我局将通过地税网站公告各缴费单位。
  四、《通知》自2014年8月1日(即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7月)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9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衢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市地方税务 衢财库[2007]1号 2007/7/1
关于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025/1/1
关于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025/12/17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 厦工[2022]69号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 2026/1/13
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 厦工[2013]86号 2014/1/1
吉林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吉会联字[2022] 2022/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 吉政发[2004]44 2005/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 吉政函[2010]21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