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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9]18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9-2
实施时间: 2009-9-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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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京发改〔2009〕9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码标价牌统一为蓝底白字,标牌正面标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标牌反面标示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及其他应告知事项。标牌两面均应标示明码标价牌编号。
  二、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新式样在收费停车场显著位置放置明码标价牌,未设置明码标价牌的,不得收费。
  三、明码标价牌由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四、机动车停车场性质变更时,经营企业应及时更换内容相符的标价牌式样。
  五、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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