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30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3-10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11]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销售的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停车收费专用发票》(0.25元面值)工本费标准(编码127003011)为每本(50份)2.5元。
  二、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1年3月18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自治 宁价费发[2009] 2009/4/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 桂地税发[2006] 2006/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 桂地税发[2012] 2012/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 2001/10/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 浙价费[2006]26 2006/10/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
关于调整补发会员证工本费收取方式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 2014/7/2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和 冀财综[2005]3号 2005/1/10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财政非税票据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琼发改收费函[2 2004/6/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 宁价费发[2006] 20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