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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金[2014]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7-11
实施时间: 2014-7-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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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融资机构:
  为规范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的奖励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引导融资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现就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奖励资金。是指按照《关于鼓励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13号)规定,融资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且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核后的市财政奖励资金30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融资机构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也可将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业务支出和工作人员奖励,其中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奖励资金总额30%。
  三、奖励资金监管。融资机构要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奖励政策执行期满后,本通知自行终止执行。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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