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2]10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9-24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环保局:
  你局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综[2002]196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就《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涵复如下:
  一、按省政府第135号令规定,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申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含检测报告、证、贴)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10元,包括建立监督管理网络、网络运行、证件印刷以及检测等费用。有关检测单位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不得再收取检测费。
  进行抽查检测时,不得收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返还暂扣的《合格证》时,也不得收费。
  二、有关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要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三、本复函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4年2月28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 2009/1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2/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 内国税计字[200 2001/12/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 2001/10/1
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 财综[2003]91号 2003/12/26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货运单证等项目 大发改价格函[2 2008/7/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 2020/10/10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 津价费[2005]31 2005/9/20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地税系统发 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6/11/6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1]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