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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17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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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各经营单位:
  由于受国内炼油企业液化气出厂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我市管道液化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经营亏损。为保障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居民生活用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14元调整到18元;管道液化气混空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6.4元调整到8元。其他区、市、县管道液化气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工商业用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三、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液化气市场价格走势,对违价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0日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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