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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8]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4-30
实施时间: 2008-4-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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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函》(、辽安监办函[2007)85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874号),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三、你局接到本复函后,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正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明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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