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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8]66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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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庄河市、普兰店市物价局、财政局
  两市《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庄价发[2008]2号、普价发[2008]11号)收悉,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5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庄河市、普兰店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 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性单位)为0.60元/立方米。
  2、 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为0.90元/立方米.。
  3、 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和矿泉水等)为1.10元/立方米。
  接到本批复后,请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执收单位要到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9年1月1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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