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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9]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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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的函》(辽交运[2008)1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已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经研究,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a。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考试费的20%上缴省国库,用于组织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有关费用支出。
  四、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010年9月30日。辽价函[2007]43号文件有效期延2008年12月31日,本复函规定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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