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30万元以上的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负责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做好规定征管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减免管理工作。《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批”的规定同时失效。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批事项下放后,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减免管理,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导向,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及违法企业的优惠,坚持公平、公开和集体审批的原则,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持续稳定增长。对不按省统一政策规定进行减免,影响省级收入任务完成的市县,将通过财政结算进行扣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保险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 2013/1/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闽财规[2022]11 2022/6/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 2011/7/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浙财综[2013]75 2013/8/1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2016/4/6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2015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6/3/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 桂财税[2017]41 2017/9/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7/2/17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 皖财综[2023]24 2023/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区地方水利建设 201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