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0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8-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使用期限的商请函》(辽广函发[2011]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539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中,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延至2014年8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你局接到本复函后,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做到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 陕价行函[2014] 2014/8/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辽价发[2016]32 2016/4/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浙财综[2016]13 2016/5/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辽价函[2013]81 2013/6/2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辽价发[2016]6号 2016/1/2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标 辽价函[2013]99 2013/9/1
福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 榕价费[2015]15 2015/3/2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闽价费[2008]49 2009/1/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陕价行函[2014] 2014/1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职院校招生考试费标 浙价费[2012]39 201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