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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0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8-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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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使用期限的商请函》(辽广函发[2011]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539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中,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延至2014年8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你局接到本复函后,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做到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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