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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教育厅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2]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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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服务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2]7号)收悉。你厅所属辽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协议合作,作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辽宁验证点,为学生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服务。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20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代办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辽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接受个人自愿委托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0元,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咨询、验证、翻译、通讯、邮寄、耗材等全部费用。国(境)外学历学位以中文制发无需翻译的,代办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留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8号)规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为每人360元,辽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在学历学位认证代办服务过程中,可代收此项费用。
  三、学生进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时,可自行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也可自愿选择通过辽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代办。你厅及所属辽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不得以行政干预或其它任何理由限制学生选择。
  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代办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厅所属辽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要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实施收费前,要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辽宁教育国际交流中心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12年度合作协议终止之日,即2013年3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供新的合作协议重新申报。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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