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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2]1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8
实施时间: 2012-10-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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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辽通信管[2012]19号)收悉。按照《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6]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02号)、《关于做好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工作事宜的通知》(工信厅财[2011]18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每人每科考试费70元,其中20元上交国家考试机构。
  二、以上收费标准包括报名、租用考场、考试监考、试卷印制、试卷运送、评卷、成绩登录等全部费用。
  三、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要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批复。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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