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函》(辽统字[2011]2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7号),有效期延至2014年5月27日。
  本复函发布后,你厅及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务规程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本复函到期后,你局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机动车 赣发改收费[201 2014/8/13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子收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辽财非[2007]89 2007/12/3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闽价费[2012]20 2012/6/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 京发改[2016]13 2016/8/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 闽价费[2010]43 2011/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闽价费[2015]16 2015/6/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 京发改[2012]13 2012/8/22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 陕价行发[2014] 2014/5/5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直机关招录公务 冀价行费[2013] 2013/9/16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 辽价函[2006]38 200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