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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1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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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省招办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1]17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招生考试收费政策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59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规定,你厅申请继续执行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1]682号)批准。经研究,同意延长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1.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规定,取消原文件中的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自学考试准考证费和考试报名摄像费。
  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699号)规定,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向各省收取考务费标准每模块由35元降低为20元,因此我省收费标准由原80元降低为65元;大学英语考试向各省收取考务费标准四级由7元调整为8元,六级和小语种由9元调整为10元,我省考试费标准不作调整。上述两项考试费分成比例适当调整。
  3.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考试报名考试费分成政策的通知》(辽财非函[2010]144号)规定,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分成比例由原省市7.5:2.5调整为6.5:3.5。
  4.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1]682 号)规定,增加普通高校报名费(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报名费)两项收费。政法干警(本、专科教育)教育入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60元;政法干警(研究生教育)入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90元。两项考试的费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各留用50%。
  5.具体招生考试费标准及考试费分成标准见附件。
  6. 本复函发布后,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严格执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减少服务内容,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7.本复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招生考试费分成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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