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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水利工程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1]10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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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绥中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水利工程、水电站、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
  水利工程、水电站、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继续执行辽政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即:水利工程取水每立方米0.05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水电站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水电站每千瓦时0.005元;疏干排水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0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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