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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1]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7
实施时间: 2011-6-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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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辽学指[2011]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及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继续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96号),有效期延至2013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
  你单位所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及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要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实施收费前,要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按规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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