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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哈价函[2009]5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9-6-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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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提高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哈统函 [2009]3号)收悉。鉴于统计上岗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要求全国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的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现复函如下:
  1、你局所属的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学员自愿参加的有关统计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把本部门正常工作职能自行进行代理、咨询等有偿服务。
  2、培训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3、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执收单位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购领税务发票。
  4、上述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学员及社会监督。
  5、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在此期间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据《价格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收费资格。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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