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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经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19
实施时间: 2009-3-19
失效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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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你单位《关于哈尔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民政局审批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哈尔滨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并收取相应费用。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其标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取税务发票。
  5、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6、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将按《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此批复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如执行期间有价格违法行为,将取消收费资格。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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