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哈价函[2009]2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8
实施时间: 2009-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4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你协会报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有关收费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现函复如下:
  1、你单位是经民政局批准的社会团体,具体法人资格,可以开展自愿有偿的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培训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或把本部门正常工作职能自行进行代理、咨询等各种服务。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税务发票。
  5、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6、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将按《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取消收费资格。
  7、此函有效期一年。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九年一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23号 2014/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闽价费[2009]30 2009/8/1
青海省财政厅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 青财行字[2024] 2024/4/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 宁财[综]函[201 2012/4/16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上岗培训收费标准 0001/1/1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 苏价费字[2013] 2013/9/12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非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员资格培训班收费标 0001/1/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杭价费[2013]23 2013/11/4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杭州市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 2014/11/24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甬财政发[2014] 20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