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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4]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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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现就促进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
  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着力提升小微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和新增新建企业为重点,建立重点培育企业信息库,强化定期统计、分析、调度机制,积极培育扶持、改造提升、引导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
  (一)对已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净增产值较大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产值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产值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
  (二)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底兑现。每户新上规模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上述对六区和功能区企业的奖励,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对四市企业的奖励,由四市财政承担。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和受奖励企业均应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发展规划。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净增产值等有关数据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三)区、市年度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区、市财政给予主管部门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推进技术改造和创新
  (一)用足技改贴息政策,技改贴息资金向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势项目倾斜。对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贷款,在项目建设期内,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贷款额的10%.
  (二)加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150%的标准抵扣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动企业设备加速折旧,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完善常态化的产学研对接机制。
  四、优先保障工业用地
  对项目投产率高、形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多的区、市,优先配置下一年度土地指标。对当年度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居前两位的区、市,在第二年度给予100亩工业专项用地指标奖励,由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五、加强督促检查
  积极培育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发展规模经济、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黄岛、城阳、即墨、胶州、平度、莱西等区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情况,将按年度进行考核。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措施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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