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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文号: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15
实施时间: 2014-6-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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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13]17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隶属海关;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楚雄地区业务剥离到昆明海关现场业务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剥离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一)残疾人项目(征免性质代码“413”,下同)。
  (二)扶贫慈善项目(“802”)。
  (三)公益收藏项目(“698”)。
  (四)救灾捐赠项目(“801”)。
  (五)国批减免项目(“898”)之花卉、饲料鱼粉等项目。
  (六)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
  植物种源项目(“811”)。
  二、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减免税审批
  (一)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材料后,经审核,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海关不予受理。
  (二)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四、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二)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需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担保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主管海关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减免税审批,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1.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2.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
  3.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第一条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需自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二)减免税税款担保,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
  六、办理部门
  昆明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现场业务处。
  七、 《征免税证明》的变更、撤销、延期及遗失补办、税款担保期限延期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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