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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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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切实推动海关简政放权,强化海关事后监管,海关总署决定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及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署稽发[2014]111号)文件精神,天津海关作为试点单位拟组织企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自律管理的内容。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主动向海关报告的;二是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且属于海关稽查范围之外主动向海关报告的。
  二、企业自律管理的时间安排。各相关企业应在本公告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辖区海关稽查科报送自查材料。
  三、企业自律管理的工作方式。以企业主动、自愿为前提,各相关企业按规定内容开展自查,并如实向海关报送自查材料,海关结合企业自报材料,采取风险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复核。
  四、企业自律管理的处理。对涉嫌走私违规的,应依据现行规定移交缉私部门,由缉私部门结合具体情形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自报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海关根据相关规定,酌情减免税款滞纳金。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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