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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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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月5日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校均衡发展,促进特区教育一体化,推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深发〔2010〕10号)中“高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中“力争在2013年全市实行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
  一、生均拨款标准实施对象
  生均拨款标准实施对象为全市各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部。
  二、生均拨款标准项目内容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除人员经费仍按现行模式保障外,其余经费全部实施生均拨款,即:按符合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在校生人数和全市统一的生均拨款标准计算安排经费。
  生均拨款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不含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学校维持日常运行(含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工会费及职工福利费等教学行政费、学生体检费、免费义务教育书杂费)、校园安全管理(含非教育教学时段管理费、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财政承担部分保险费)、校舍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日常维修维护、补充完善及更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教师培训以及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等经费开支。
  三、生均拨款标准
  生均拨款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4,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800元。
  全市各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2012年实际生均拨款水平已达到上述标准及以上的,可维持现有拨款水平,但不再提高拨款标准,直至全市统一生均拨款标准调整到位再统一上调;2012年实际生均拨款水平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从2013年起执行上述标准。
  四、其他事项
  1.统一生均拨款标准后,各中小学校除有非正常特殊因素、突发安全应急事项或特别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等需安排财政专项经费外,不得另立名目安排经费,以免造成新的不均衡。同时,教育费附加、免费义务教育各级财政补助(奖励)经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因素纳入生均拨款标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结算,不再单独追加安排。
  2.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生均拨款经费规模中要合理划分财政预算内拨款、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并按相关功能科目列支。
  3.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生均拨款经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特色办学,特别是要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以及更新。
  4.实有办学班级(在校生人数)未达到设计办学规模70%的学校可暂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其办学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障。
  5.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不实施统一生均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合理安排经费。
  6. 统一生均拨款标准后,市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投入考核机制。要确保教育投入达到国家法定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要求。
  五、高中阶段学校拨款办法
  高中阶段学校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其教育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返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经费拨款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方式同时实行生均拨款制度,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不含教育收费返还)。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深圳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我市承办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中职班不执行上述生均拨款标准,其办学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
  六、施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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