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14]9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0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成国税发〔2014〕62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四川邮政公司在我市青羊区汇总缴纳邮政服务增值税的报告》(成财税法〔201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并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申报征收期)起,四川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3%,并将根据执行情况作调整。原2%增值税预征率停止执行并不再因预征率差异进行清算。
  此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桂财税[2014]12 2014/6/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京国税函[2003] 2003/1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停止实行汇总 厦地税发[2001] 2000/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 赣国税函[2008] 2008/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冀国税函[2005] 2005/6/8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大药房辽 吉财税[2022]98 2022/10/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华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 浙国税流[2007] 2007/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移动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4/6/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3/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 青财税[2014]12 20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