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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4年[第21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高技[2014]13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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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14年(第21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2014年-2015年认定领域和重点(见附件1)。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3、4)。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申报组织工作。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企业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创新型城市企业、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7家)。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对所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直接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请于7月31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一式二份)上报我委。
  附件:
  1、2014年-2015年认定领域和重点
  2、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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