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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3]1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26
实施时间: 2003-9-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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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规定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后,基层林业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对重点林区的财力困难的县、乡,由省、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省财政厅、物价局、林业局将对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省府批准后进行公布。
  三、省财政厅、物价局、林业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3年11月对部分市、县(区)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林业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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