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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印制口岸管理[建设]费专用财政票据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4]6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3-29
实施时间: 2004-3-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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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口岸管理专用财政票据票样和印制问题的请示》(深财综[200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市收取的“口岸管理(建设)费”属于国家批准的指定口岸收费。由于省统一的新版财政票据不适用于该类收费,同意增加印制“口岸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面额为港币七元、七元五角,人民币捌元)和非定额票据(电脑票据)(票样格式见附件)。
  二、“口岸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具体购领事宜请与省票据中心联系。“口岸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请按《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附件:口岸管理(建议)费票样格式
  (请到“财政票据”的“票据种类”查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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