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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取财政票据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财综函[2005]13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7
实施时间: 2005-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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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茂名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在委托银行代开票学校收费中计提票据款问题的请示》(茂财综[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财政票据可按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发放的价格向领票单位收取票据印制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后,财政票据改为向银行发放,所需要的票据印制工本费原则上应按每年实际发生额从当年代收的收费、基金收入入库总额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你局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此复。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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