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服务型企业新增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3]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4
实施时间: 2013-11-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动20%,即按4800元执行。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继续按4800元定额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减免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8/3/6
厦门海关关于减免税进口企业报送年报的通知 2016/3/1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地税字[2009] 2009/3/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 2009/2/1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鲁国税所[1998] 1998/9/1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 2014/6/3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蒙农牧业有限责任公 内地税字[2004] 2004/11/3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书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 2002/3/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青国税发[2002] 2002/1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法人企业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1]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