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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11]2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9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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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中央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5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基础教育学校数据库,同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编制申请中央教育费附加滚动项目库。
  二、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学校报送申请中央教育费附加支持项目的材料,对于获得中央教育费附加并已完成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对于重复申报、重复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并查实,自治区财政将从重处理,相应调减所在市、县当年或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申请中央教育费附加项目的资格。
  三、请各市、县于每年4月底前将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附1)以及项目申请书电子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和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覃士湲,电话:0771-5331560;自治区教育厅韦海韬,电话:0771-5815162。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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