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11]2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中央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5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基础教育学校数据库,同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编制申请中央教育费附加滚动项目库。
  二、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学校报送申请中央教育费附加支持项目的材料,对于获得中央教育费附加并已完成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对于重复申报、重复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并查实,自治区财政将从重处理,相应调减所在市、县当年或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申请中央教育费附加项目的资格。
  三、请各市、县于每年4月底前将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申报汇总表(附1)以及项目申请书电子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和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覃士湲,电话:0771-5331560;自治区教育厅韦海韬,电话:0771-5815162。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黔税发[2024]4号 2024/1/19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 2020/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 京地税地[2011] 2011/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 桂地税发[2008] 2008/4/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0/12/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四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0 2024/3/2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6]33 2016/9/16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1/10/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冀财税[2005]60 2005/7/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 云政发[2010]17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