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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预[2005]15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1-2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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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区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不断加强财政管理,实现建立稳固、平衡、有一定实力的财政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主要目的:一是调动各市县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和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加快工业兴桂战略实施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步伐,促使经济较发达地区努力培植财源,做大经济蛋糕,增加财政收入,并做到应收尽收。二是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积极开发财源,加快经济发展,从机制上减弱甚至消除“等、靠、要”思想。三是提高财政收入质量,避免人为调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现象,克服财政收入管理中的虚假问题。四是加强财政管理,努力消化财政赤字,逐步提高各市县财政管理水平。
  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对财政收入指标的量化考核,对财政收入增收较多、增长较快、财政管理水平提高较快的地方给予奖励,激励各级政府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培植财源,依法理财治税,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财政收入质量的稳步提高,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全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基本原则是:
  (一)效率优先原则。激励各地发展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培植财源,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对多增收的多奖励。
  (二)公平测算原则。根据全区各市、县(市)的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和财政管理改进指标,按统一的标准、公式进行测算奖励。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进行惩罚,对人为调控财政指标进行制约。
  (四)简化适用原则。考核指标的设计力求统一、实用、可操作性强,能为改进我区的财政管理提供政策导向。
  (五)符合体制原则。在指标设计及考核办法的确定上,体现符合自治区调整对下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考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考核对象
  自治区对各地级市、县(市)的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财政管理水平分别进行考核,城区统一计入各地级市本级考核。
  (二)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考核指标
  财政收入增长主要考核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及上划自治区“四税”收入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下同)的增长情况及财政管理改进情况,既考核财政收入的增长,又考核财政管理水平的高低。具体考核指标包括:
  1.财政收入增长指标。考核标准: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当年全区财政收入平均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含2个百分点),并且完成全年预算任务;或财政收入增量排在全区前三名。
  2.非税收入指标。考核标准:剔除政策性和一次性特殊因素,按同口径计算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一年下降;或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不高于10%。对于因政策性和一次性特殊因素导致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上升,在计算财政收入增长奖励时对其超过上年比重的部分予以剔除。
  3.消化财政赤字指标。考核标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赤字。
  (三)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考核
  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对全区各市、县(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从2005年起,凡财政收入增长指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进入考核范围;凡经过考核达到上述考核指标要求的,享受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凡经过考核其中任何一个考核指标未达到要求的,则不能享受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增长奖励;不符合财政收入增长指标,但符合消化财政赤字指标的,可给予消化赤字奖励。
  自治区财政将加强对各地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非税收入增长、人为调控财政收入增长及收入征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在批复年度决算时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三、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内容
  (一)财政收入增长奖励
  1.凡经过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按照各市、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三项之和与上划自治区“四税”收入的增量和增长速度分别进行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三项之和与上划自治区“四税”收入各占50分。每项考核指标按增量的权重为0.6,增长速度的权重为0.4进行测算。
  2.按照各市、县(市)所得分数分别占全区各市、县(市)总分数的比例确定该地占全区奖励总额的系数,并据此计算奖励。
  (二)凡经过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县级(含县级市)财政收入每跨过1亿元,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地级市本级财政收入每跨过5亿元和10亿元,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全市(包括地级市本级和所属县市)财政收入突破50亿元的对该市给予500万元奖励;突破100亿元给予800万元奖励;突破150亿元给予120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赤字的,按照消化历年赤字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全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总额为当年各市、县(市)上划自治区“四税”收入增量的30%以上。
  五、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的使用
  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要与自治区安排的财力性补助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消化历年拖欠干部职工工资、消化累计财政赤字、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及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
  六、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从2005年起实施,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则根据国家政策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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