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人员奖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发文文号: [1988]财会字第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8-6-9
实施时间: 1988-6-9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本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条 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十二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六条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验发。
  军队的会计人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验发。
  第八条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发现骗取的,应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收回。
  第九条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88年首次颁发,以后每两年颁发一次。
  1988年年底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专业工龄不足30年,离、退休后为本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会工作年限。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修正:
地域改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2/2/1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嘉财会[2021]64 2022/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 2019/2/19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 冀财会[2006]8号 2006/3/7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 鄂财会发[2009] 2009/8/20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豫财会[2013]7号 2013/1/2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 沪人社专[2023] 2023/6/29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 2019/4/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 2024/3/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24]35 20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