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国家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有关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1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1-25
实施时间: 2003-11-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有关培训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国培中心[2003]第07号)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有关培训收费执行下列规定。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属于国际南南伙伴组织指令性培训计划,培训对象为周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项目官员,培训费用由国际结算的,应遵循国家对等原则,按协议收费。
  2、属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指令性培训计划,培训对象为外国学员。培训费用由外国学员派出机构支出,按国家通行标准,每人每天100美元计收。
  3、属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令性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为地市级计生委主任。费用由各地计生委承担,培训费按省物价局等部门苏价费[2000]120号文件规定的报核审批标准执行。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外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为地市级计生委主任的,费用由派员机构承担。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你中心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以上培训费用,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行政事业结算项目
  属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培训任务,培训对象为全国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干部的,培训费用由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培训项目承担。费用结算时,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其他非指令性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等部门苏价费[2000]120号文件规定,由你中心在办班前将拟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审批;咨询服务费,按省物价局苏价涉字[1991]194号文件规定,由你中心与委托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资料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1]14号文件,由你中心按实收取。以上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按章纳税。
  本批复自2003年11月25日起执行。请接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到省财政、地税部门办理购领票据手续。并在培训和收费场所公布本批复,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 沪财预[2003]7号 2003/2/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9/23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哈尔滨市地 哈价联发[2009] 2009/3/1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2000]27 2000/3/24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 沪财预[2002]4号 2002/1/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 黑财综[2012]6号 2012/2/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安交警有关收费问题 湘价费[2012]81 2012/4/1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 国税函[2011]38 2011/7/11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农用三轮车养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函[2008]67 2008/3/1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 鲁价费函[2005] 200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