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纠正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向企业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7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6-23
实施时间: 2003-6-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企业反映部分市、县在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由有关管理服务单位按每人每年60-120元的标准向退休人员所属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并按10年一次性缴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苏发[2002]15号和苏政办发[2003]3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各地在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名义向企业收费。部分市、县向退休人员所属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的做法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属越权立项行为。有类似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发文撤销有关收费规定,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和纠正收费行为。并将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落实情况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以上通知,请予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 闽价费字[2000] 2000/6/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 冀价经费[2011] 2011/5/1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十堰市太和医院新改建病房 鄂价农医规[201 2012/3/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粤财综[2003]13 2003/9/2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 津发改价费[201 2011/3/22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 津价房地[2002] 2002/1/22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赣发改收费[201 2015/3/16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 鲁价费发[2011] 2011/4/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民函[2020]81号 2020/7/2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 京财综[2008]15 20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