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纠正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向企业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3]7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6-23
实施时间: 2003-6-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企业反映部分市、县在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由有关管理服务单位按每人每年60-120元的标准向退休人员所属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并按10年一次性缴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苏发[2002]15号和苏政办发[2003]3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各地在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名义向企业收费。部分市、县向退休人员所属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的做法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属越权立项行为。有类似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发文撤销有关收费规定,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和纠正收费行为。并将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落实情况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以上通知,请予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办学项目审批与收费政 鲁价费发[2011] 2011/9/8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市急救中心有关收费的通知 2015/4/23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 黑价行[2012]36 2012/3/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对未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会 浙注协[2008]48 2008/7/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 桂价费[2010]21 2010/6/28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 甘价电[2008]5号 2008/1/2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 2000/6/8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2012]11 2012/2/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的 沪价费[2010]00 2010/9/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 沪财预[2009]60 20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