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21
实施时间: 2014-3-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6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省无对应项目的审批事项。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单范围,对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组织清理,清单外的审批事项要立即取消,同时以目录形式对外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虽不在本级但需本机关上报的审批事项。
  三、凡不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清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及时修改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加强后续监管。
  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审批,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推进集中审批、阳光审批、网上审批,便民办税。
  五、各级国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以适当形式向上反馈。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6283165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市国家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 黑政办发[2014] 2014/10/29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成府发[2014]22 2014/7/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 杭政函[2013]15 2013/10/25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2015/1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 桂财企[2003]34 2003/5/30
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保监发[2017]46 2017/5/26
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 2015/4/2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成府发[2016]23 2016/8/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桂政发[2016]38 2016/8/9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