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有资产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3]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0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各部、委、办、厅、局: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已实施近两年。根据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厉行节约的要求和我省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原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修订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在原《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办公用房装修预算标准,并对部分通用资产的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见附表。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四、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预算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预算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五、本《标准》是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依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另行申报审批。
  六、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我厅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作更新和调整。
  七、本《标准》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桂财资[2020]21 2021/7/1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 湖政办发[2012] 2012/8/16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 冀财资[2012]14 2012/6/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冀财资[2017]17 2018/1/3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浙财资产[2011] 2011/7/2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青财统[2010]1号 2010/2/2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赣财资[2017]15 20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