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城函[2014]290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20
实施时间: 2014-5-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管,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服务管理和形象宣传等,详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
  201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对象
  抽查近3年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较多、有待现场核查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涉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其他随机抽取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抽查我部《关于2013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2013]135号,以下简称《通报》)中责令限期整改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不达标的进行复查。
  四、检查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及专家。
  五、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4个等级。
  对未按《通报》要求进行整改或复查验收结论仍为不达标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情节严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风景名胜区,依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报》要求,跟踪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和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被通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 系 人:王开
  电  话:010-58934062
  传  真:010-58933014
  电子邮箱:wangkai@mail.cin.gov.cn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浙江、福建、山东等3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 国函[2026]53号 2026/6/12
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 建办城[2014]53 2014/12/17